最近關於集會遊行的問題在許多部落格裡面都可以看到,我有些朋友認為「民主的底線是尊重別人」;也有朋友提出「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問題」;

看了幾篇之後,我想著,現在到底爭執的問題在哪裡?看看在行政院前靜坐學生們的訴求,大致可以歸結幾點:

1. 他們認為既然藍綠都認為集會遊行法的「許可制」應該改為「報備制」,那就應該要盡快修法。

2. 主要還是針對警察執法的的部分爭執,包括可不可以設置「禁制區」,或者有沒有權力處罰「首謀」或者警察驅離是否有過當的情況

我覺得應該分兩個方向來看:

首先,既然藍綠都同意「許可制」改為「報備制」,這其實是沒啥太大爭議的,就讓國會去忙就好了。這部分也符合今年(2008年)德國在巴伐利亞集會法修正案(Entwurf der Staatsregierung für ein bayrisches Versammlungsgesetz)的討論,呼應規定了群眾可以不需要登記進行集會,同時警方也不能夠因此決定是否許可,但前提是:「不能有暴力情況出現」(註一)。

再來就是執法的問題了,雖然我不是讀法律的,但是我去看了美國的First Constitution Amendment,跟德國的「集會法」(Versammlungsgesetz),就是要比較一下到底哪一方說的才有道理,同時也想看看到底應該怎麼樣才能在民主跟法治上取得平衡。

美國跟德國大致上都有規範集會的自由,美國規範的是設置自由的言論空間(free speech zones),德國的部分則比較嚴格,大致上跟我們現行的「集會遊行法」接近,規定集會遊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前提出申請核可(第十四條);同時,第十七條也規定特定範圍設置「禁制區」是不可以進行遊行的,在第二十四條到二十七條的部分,更規定未依照原先申請目的進行遊行,或者使用武器等情況的罰則,根據這些規定,警方是有權力進行排除的。同時針對申請的負責人,也可以進行拘禁或罰鍰等相關規定。

講完法律面跟國際上民主國家的規定,我們回過頭來看看這次的事件,第一天在國賓的部分,我認為「唱片行事件」確實是警方執法過當,同時也沒有必要為了一個陳雲林來,在那邊收什麼國旗,這是沒有道理的。但是這牽涉到的並不是法律上的問題,雖然是抗議學生的訴求之一,不過這應該可以在未來執法上進行要求就可以解決的。

再來就是晶華跟後面的事件,當暴力事件發生,警方是有權力維持和平,這不僅僅是維持在管制區外民眾的安全,更是維護合法在申請區域中抗議民眾的安全,這不是什麼正當性或合法性的問題,現在也不是革命與否的問題,既然我們經歷過政黨輪替,也不再是專制集權國家,就應該要遵守法治、遵守遊戲規則。看看之前西雅圖抗議的場景、去年在德國G8會議外面抗議的場景,處理的方式都是很簡單,沒有暴力,你可以在特定區域表達你的自由,這是人權,也是法律所保障的;但是有了暴力,很抱歉,警察一定要執法,強制驅離管制區外或申請區外,這是保護正反雙方表達聲音的基本,沒有任何一個民主國家會只有一種聲音,大家都有表達聲音的自由,但是不代表你到處都可以去抗議,這樣只會引起更多的衝突而已。

同時,負責把群眾帶來的人,本來就應該負責把群眾帶離非管制區的部分,這也是美國跟德國兩個國家所規範的,沒有任何一個遊行不需要負責的人的,或者發生動亂的時候竟然還可以說那不關他們的事情,那是群眾自發性的行動,如果說這是群眾自發性的行動,那很抱歉,你侵犯了其他人的權利(比方說去台大醫院看病),警察當然應該排除。

綜觀這個事件,我們持平來看,首先就是暴力事件絕對應該譴責,訴求的團體或個人也應該受到處罰,這不是什麼政府的正當性不足問題就可以概括迴避的,如果這樣,那這些人確實只有走到地下進行革命,就像當初紅衫軍有人提議要衝進總統府也是不對的。如果我們做不到這種認知,那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教下一代,所謂民主的真諦就是「我雖不贊同你的說法,但是我誓死維護你主張的權利」這樣的話。除了那些連政府都不承認的人,不然既然是民主,如果覺得政府施政有錯誤,應該透過選舉或其他合法管道把這個政府換過來,這才是正常的作法。

再來就是學生的問題,姑且不論他們是不是應該要申請的問題(至少在現行法令上他們還是應該要申請),但是他們的訴求是可以透過修法來達成的,既然可以透過民主的方式達成,而非用盡任何救濟的方法都無法達成,我的看法是,如果要從正當性的角度來看,也沒那麼多正當性啦!又不是警察沒受傷,只打民眾,同時,也不是我們的法律真的專制極權到不能接受,所謂的「民主國家」也是這樣規定的,不是嗎?

以上是我的想法,跟大家分享,我也不想跟大家筆仗,但是我覺得有必要擺脫一些政治語言,好好的來就事論事,看看其他國家怎麼做,想想我們應該怎麼做才是對的。

 

註一:昨天寫這篇的時候比較趕,回去再看一次的時候,發現這個修正案基本上是CSU希望擴充警察的權力,將可以將特定情況排除,以對付極右派的極端份子抗議行動,但是SPD等反對黨認為這樣是違憲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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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hunwen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4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