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,房東突然跟我說,他印象中,好像是跟我們說好是一個禮拜N歐元的住宿費
而不是一個月N歐元的住宿費
著實讓我驚嚇了一下,如果一個禮拜N歐元,我又何苦來這種沒有網路的地下室窩呢
要窩我不會繼續跟前房東說一聲,繼續窩他一個月呢
好在之前在友人則儒的幫忙之下,所有的權利義務都明白的寫在契約書上
上面明明白白的寫著,一個月N歐元,
我就拿著契約書跟他說,是老先生當初覺得前房客在五月十五號就會離開
而我也估計著我十號到十五號要去北歐,所以大家說定的結果
所以老先生也就沒有改口的機會
誰願意住那濕冷的地下室啊
你把大陸人趕走,我隨時可以付你錢(當然這句話是沒說啦)
不過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白紙黑字的重要性
要是我自己簽約,可能就會隨便寫寫,還好有個法律系的朋友幫忙
不然真的是瞠目結舌,啞口無言了

明天開始要前往北歐外加巴黎的尋師之旅
可以少住七天地下室,
還是不錯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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